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云南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时间:2015-11-19   点击数:     【字体:

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文件

云 南 农 业 大 学

党政联发〔2015〕13号

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云南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各学院、部门:

经2015年11月3日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云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云南农业大学

2015年11月19日

云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及管理

工作奖励办法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评价机制,稳定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奖励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励类别包括:教学、科研项目奖,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学、科研论文及学术著作奖,授权专利及其它成果奖,各类人才及荣誉称号奖和先进集体奖。各类奖项所涉及的项目、成果和荣誉必须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获本校奖励的各类奖项均不属于奖励范畴。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含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统称“我校教师”)。

第二章 教学、科研项目奖

第三条 纵向及横向高层次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主持国家973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二)主持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每项奖励15万元。

(三)主持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SFC-云南联合基金、面上、青年、地区基金)、国家973前期专项、国家转基因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技部国际合作计划、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岗位专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合作项目以及其它国家部委重大(重点)项目、联合国组织机构和重要国际组织及基金会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在学校账面结算并已扣除管理费的立项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4万元;50~100万元(含50万元),每项奖励2.5万元;30~50万元(含30万元),每项奖励1万元;10~30万元(含10万元),每项奖励0.5万元;5~10万元(含5万元),每项奖励0.25万元;1~5万元(含1万元),每项奖励0.1万元。

(四)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以及主持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强省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类别项目(不含应用基础研究面上项目、科普专项等一般项目)、云南省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每项奖励1万元。

(五)主持国家教育部等相关部委、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云南省社科界联合会、云南省教育规划办公室、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等资助的一般纵向项目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岗位专家,在学校账面结算并已扣除管理费的立项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3.5万元;50~100万元(含50万元),每项奖励2万元;30~50万元(含30万元),每项奖励0.8万元;10~30万元(含10万元),每项奖励0.4万元;5~10万元(含5万元),每项奖励0.2万元;1~5万元(含1万元),每项奖励0.08万元;少于1万元,每项奖励0.03万元。

(六)主持横向项目,在学校账面结算并已扣除管理费的到位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2万元;50~100万元(含50万元),每项奖励1.25万元;30~50万元(含30万元),每项奖励0.5万元;10~30万元(含10万元),每项奖励0.4万元;5~10万元(含5万元),每项奖励0.12万元;1~5万元(含1万元),每项奖励0.05万元;少于1万元,每项奖励0.02万元。

(七)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30万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地厅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教研教改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主持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奖励3万元,主持云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奖励0.5万元。

第五条 以上同一项目(课题)若涉及多个级别,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项目入账时拆分为多个项目的,按一个项目进行奖励。自筹经费项目及学校配套经费项目不予以奖励;非研究性质的项目不予奖励,如测试费、检测费、检索费、翻译费、会议费等。

第六条 教学、科研项目奖励属项目(课题)组所有成员,纵向项目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当年发放5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当年发放50%。由于横向项目通常不组织结题验收,实行一次性发放。所有项目由项目(课题)第一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七条 我校新立项的高层次科研项目不在上述各个类别的,其奖励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奖。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4万元;卓越工程师,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教学团队,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教学名师,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名师工作室,国家级奖励3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精品教材,省级奖励1万元;东南亚南亚语种人才培养示范点,省级奖励2万元;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精品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省级奖励2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教师,国家级奖励0.3万元,省级奖励0.2万元;本科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工程,省级奖励3万元;“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

有关说明:

1.项目立项须有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红头文件。

2.名师工作室访问学者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3.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它项目立项统一奖励0.1万元/项目。

4.精品教材、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一次性奖励,其余项目立项奖励50%,验收合格后奖励剩余50%。

第九条 专业建设奖。凡被列为“国家级重点专业”进行立项建设的专业,奖励6万元;被批准为专业目录外设置的专业,奖励4万元;被批准为专业目录内设置的专业,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学位点建设奖。新增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奖励10万元;新增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奖励4万元;新增1个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博士后流动站奖。新增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奖。凡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奖励10万元,二级学科奖励6万元;凡被列为“云南省重点学科”,一类奖励5万元,二类奖励3万元;凡被列为“中央部委重点学科”,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奖。申报获准国家创新团队奖励10万元;申报获准教育部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申报获准省级创新团队奖励4万元;申报获准地厅级创新团队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获奖教学、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按所获奖金数1:2配套奖励;省部级按所获奖金数1:1配套奖励。

有关说明:

1.以上同一项目成果获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以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2.国家级、省部级奖的获奖证书应盖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第十五条 教学竞赛奖、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体育竞赛奖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校团委另行制订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章 教学、科研论文及学术著作奖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论文应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分别标注多个单位时,只对第一标注单位为云南农业大学的论文进行奖励。SCI、EI、ISTP、SSCI、A&HCI收录论文不含论文摘要、短评等。教学、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在《NATURE》、《SCIENCE》和《CELL》国际权威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以摘要形式发表在《NATURE》、《SCIENCE》、《CELL》上的论文奖励5万元/篇。

(二)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按其源杂志在发表年度的影响因子分值进行奖励。影响因子k≤1.0或NEWS ITEM类型的奖励0.1万元/篇,影响因子1.0<k≤2.0的奖励0.3万元/篇,影响因子2.0<k<3.0的奖励0.5万元/篇。影响因子≥3.0的论文奖励标准:影响因子(小数点后取1位数字,不予四舍五入)×0.2万元/篇;若影响因子≥5.0时,增加奖励0.5万元/篇;影响因子≥10.0时,增加奖励1万/篇;影响因子≥15.0时,增加奖励2万/篇。

(三)被EI、A&HCI、ISTP收录的论文奖励0.1万元/篇。

(四)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全文发表的文章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文章,奖励5万元/篇。被《新华文摘》摘登2000字以上的文章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奖励1万元/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奖励0.1万元/篇。

(五)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审阅并有明确批办部门的,奖励3万元;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单位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并有明确批办部门的,奖励0.5万元。

(六)以上论文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教材奖励。以我校教师编写的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4万元/部,其它主编奖励2万元/部,副主编奖励1万元/部,参编奖励0.5万元/部;省、部级规划教材、国家级出版社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2万元/部,其它主编奖励1万元/部,副主编奖励0.3万元/部,参编奖励0.1万元/部;其它出版社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1万元/部,其它主编奖励0.5万元/部,副主编奖励0.3万元/部,参编奖励0.1万元/部。

有关说明:

1.由学校批准使用的自编教材或实验指导教材,每部奖励0.1万元,本科教学辅助教材,每部奖励0.08万元。

2.同部教材本校有多人参与编著(撰写)的,以最高编写层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3.以上教材皆为全日制本科教材、研究生教材和成人高等教育教材,且已经出版,申报时需提供样书1部(复印件不受理)。

第十八条 著作奖励

(一)学术专著、编著奖励、(包含译著、工具书、不含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论文集)。字数在30万字及以上的,主编奖励2万元,副主编奖励1.5万元,参编奖励0.8万元;字数在30万字以下的,主编奖励1.5万元,副主编奖励1.0万元,参编奖励0.6万元。主编及副主编按著作总字数核定奖励金额,参编按我校人员实际撰写字数核定奖励金额。

(二)科普著作(新技术),主编奖励0.5万/部。

有关说明:

同部专著(编著)由多人撰写或编著的,按排名最靠前的作者给予奖励并由其进行分配,不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10万元/篇;获得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提名的指导教师,奖励2万元/篇;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0.5万元/篇;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0.3万元/篇。

第五章 授权专利及其它成果奖

第二十条 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职务专利等知识产权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项。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0.2万元/项。

第二十一条 参与制订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起草并署名的奖励1万元/项,参与制订并已颁布的行业、地方标准起草并署名的奖励0.5万元/项。

第二十二条 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审定(登记或鉴定)取得品种权、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动物新品种,每项奖励10万元。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审定的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5万元;登记的植物新品种,每项奖励2万元。以云南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取得的品种,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同一品种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由学校科技处另行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章 各类人才及荣誉称号奖

第二十四条 在云南农业大学工作期间,获各类人才及荣誉称号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劳模、全国先进个人、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国家级各类人才(荣誉称号)及入选“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奖励2万元。

(二)获云南省“云岭学者”称号,奖励1.5万元。

(三)获得省部级岗位科学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技术创新人才、“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及“云岭教学名师”入选者、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劳模、省级先进个人、省级先进工作者等省部级各类人才及荣誉称号,奖励1万元。

(四)获得地厅级各类人才及荣誉称号的,奖励0.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奖的获奖证书应盖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厅局的印章。对于获奖类型、性质以及获奖时间相近的先进个人奖,获奖数量在两项以上的,在执行过程中合并为一项奖励,并按就高原则。如遇到难以鉴定的荣誉称号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小组认定。

第七章 先进集体奖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先进集体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分等级的奖励参照一等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获得省部级先进集体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不分等级的奖励参照一等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获得地厅级先进集体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不分等级的奖励参照一等奖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由上级部门对学校各部门进行的业绩考核等奖励不参照先进集体进行奖励,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先进集体奖励申报中,对获奖部门是“云南农业大学”,但组织申报材料是业务经办部门的,按获奖数量的多少给予业务经办部门0.3~0.5万元的奖励,奖项在3项以下的给予0.3万元奖励,奖项在3项及以上的给予0.5万元奖励,由部门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各类型奖励申报中,竞赛组委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科教基金会以及教师征文比赛等获得的荣誉均不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先进集体的获奖证书应盖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厅局的印章。如遇到难以鉴定的集体奖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小组认定。

第八章 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十三条 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各部门在年底将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符合奖励办法的立项批复、计划任务书、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书、论文、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按奖励所属类别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核。教学类报教务处,学科学位点建设类报研究生处,科研类报科技管理处,优秀辅导员类报学生处,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报校团委,各类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奖等报人事处。

(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管理处、学生处、校团委和人事处对个别材料进行审核,由人事处汇总后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呈报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小组审批,经校党委研究,并将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三)公示期结束后,由人事处开具奖励清单,学校统一发放。

第三十四条 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著作的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第三十五条 对已调离学校,但承担的项目仍在本校的,奖励金额和分配方案由主持人授权,并委托本校教师分配和代领;对请假、外出学习等逾期未归者暂不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发放办法所涉及到的奖金均为税前收入。

第三十八条 对本文件规定奖励范围外的项目,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奖励。原《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2012年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党政联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云南农业大学党办、校办 2015年11月19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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